发布时间:2025-01-21 00:58:23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保洁的管理要求。环境卫生保洁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设定的标准,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避免违章导致环境污染。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的划分包括:主次干道、支路等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地则由经营或管理单位管理;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其所在区划的保洁责任区自行负责;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需负责活动场地的保洁。
对于不履行保洁责任或不符合标准的行为,管理部门将进行纠正,并处以罚款,具体金额根据情况在三百元至三千元之间。保洁责任单位需指定责任人,建立保洁制度,确保及时清理。
禁止的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违规者将被罚款;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包括禁止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使用密闭运输工具等,否则将面临罚款。
公园、绿地的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植树、剪枝等作业需遵守清除余土和杂物的规定,否则将被罚款。集贸市场、建设工程工地、铺设道路等施工活动也都有严格的环境卫生保洁要求,违者将受到处罚。
对于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交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手续。穿越城镇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由特定单位负责,否则也将受到纠正和罚款。
城区内饲养禽畜需符合规定,否则将被要求改正或没收。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下饲养禽畜需加强管理,养犬则需遵守养犬管理条例,饲养信鸽需符合相关条件并防止影响市容环境。
扩展资料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其他规定、附则8章5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